教师汪康夫被判强奸后申诉40余年,再向江西高院提起申诉
澎湃新闻2022-01-19
18日,中新网从汪康夫的代理律师张晓丽处获悉,当日下午,她已与汪康夫的小女儿汪珍珍前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汪康夫被判强奸案再度提起申诉。申诉材料已顺利提交,法院称会进一步审查。
1966年,江西省莲花县24岁的小学教师汪康夫被指控强奸、猥亵女学生共12名,一审被莲花县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书称,汪康夫以“推拿术治病”“教游泳”等为由,乘机强奸猥亵女学生。
“我没有强奸女同学。”汪康夫称,并无证据证明他强奸猥亵,审讯时,他多次被告知会重证据、轻口供,让他承认什么就都承认。“结果交代一个又一个,几乎把全班女生都交代了,直到起诉时才发现是骗人的。”
一审判决后,汪康夫不服上诉,之后吉安地区中院二审维持原判。1975年,汪康夫提前一年结束服刑。1978年,他开始向莲花县法院申诉。
1979年,汪康夫联系到当年的数名涉案女学生,女学生告诉汪康夫,当年在另外两名教师引导下写下检举材料,并不知汪康夫因此被判刑入狱,得知此事后,多名涉事女学生表示愿意出面作证。
1980年,莲花县法院经复查后驳回申诉。汪康夫不服,继续申诉。
1986年,吉安地区中院与吉安检察院就此申诉组织联合调查组。汪康夫本人表示,辗转看到的调查报告结论显示,“本案认定无证,否定无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成强奸罪,建议撤销原判,予以纠正”。
次年,吉安地区中院出具的《关于答复莲花县汪康夫申诉的通知》并未采纳这一结论:原一、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经反复查证核实,现有被害人虽否认原检举,这是经你串通所为,故不能作为证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一、二审判决。
此后数年,汪康夫不断向江西各级检察院、法院等单位申诉。
据此前媒体报道,1999年,莲花县已经不再归属吉安市,而是划归萍乡市,江西省高院通过信访转办函将本案转给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年,萍乡中院以和1987年吉安地区中院相同的理由驳回申诉。2004年,萍乡中院称其不是终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此再将案件转回吉安中院,吉安中院则告知汪康夫需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并未回复。
2016年,经多家媒体报道,汪康夫申诉一事进入大众视线。2020年5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7月底,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无法调阅原案案卷材料”为由中止审查。2021年4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处理适当”,驳回申诉。
汪珍珍透露,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驳回申诉后,5月开始,父亲汪康夫频向最高检寄申诉材料。经补交申诉材料后,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于2021年9月26日向其发送短信:符合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申诉。办理进度或者办理结果由具体承办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此后,最高检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与2022年1月5日两次回复“正在办理,耐心等待”的消息。
“我爸的身体已经不行了。”汪珍珍称,2021年12月20日至今,汪康夫已两次住院,均出现呼吸困难,今年1月3日住院后,医生已对其下达病危通知书。
2022年2月其申诉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驳回。
2022年10月24日汪康夫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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