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血证》尘埃落定,2001-02-13 黄东黎,新闻记者订阅 2001年6期
1999年1月26日,在经过整整两年艰苦的采访之后,我在《法制日报》发表长篇通讯《苍天血证》,披露了广东普宁市占陇派出所7个民警惨无人道地枪杀4名无辜村民的内幕(详见本刊1999年第4期《枪声·谎言·正义———一起惊世杀人案的采访回眸》)。如此大案,震惊全国,全国数十家媒体纷纷予以转载,我也收到很多读者的来信和来电。
“逝者如斯夫”,时间一晃又过去了两年,但许多读者依然执着地关注着此案,经常有读者来信来电询问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不少读者对此案能否公正判决、还无辜者一个公道表示忧虑。但我坚信,世间自有公道在,犯罪者难逃法网。如今,此案尘埃落定,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作为率先报道此案的记者,我感到欣慰。
1999年7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故意杀人罪成立
1999年1月12日,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普宁市公安局占陇派出所原副所长黄石武、罗国斌,原民警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犯故意杀人罪。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揭阳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广丰等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被告人黄石武等7人及其辩护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1997年8月7日下午6时许,普宁市公安局占陇派出所接到本辖区村民陈某弟报案,称被陈广丰等人开枪勒索。被告人罗国斌、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即受被告人黄石武指派,前往陈广丰家将陈及与其在一起的陈松平、郑灿炎、黄华生一同抓获。当晚7时许,罗国斌等6人押解陈广丰等4人回派出所途中,遇到赶来的黄石武。黄、罗二人商量将陈广丰等4人击毙。后在黄石武的命令及带头下,其余各被告人即分别向陈广丰等4人开枪,致其当场死亡。事后,黄石武要求其他被告人统一口径,谎称陈广丰等4人系在押解途中逃跑而被击毙。
黄石武等7名被告人实施犯罪后,制造被害人脱逃的假相,企图逃脱罪责,其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了其犯罪线索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故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自首。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石武等7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使用枪支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枪杀4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黄石武参与密谋杀人,命令、指挥其他被告人作案,带头枪杀陈广丰,伙同其他被告人杀死4名被害人后,又要求各被告人统一口径,谎报案情,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罗国斌参与密谋杀人,开枪射击被告人;其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处死刑;鉴于被告人罗国斌的罪责比黄石武稍轻,且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故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被告人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对枪杀被害人曾持反对意见,后在黄石武的命令、指挥下枪杀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至于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有自首情节;黄石武否认命令其他被告人枪杀被害人;罗国斌否认其共同谋杀人,是主犯;方辉彬、郑文绪及其辩护人否认部分犯罪事实;陈伟城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犯罪未遂;张永进的辩护人认为其构不成犯罪;黄建伟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中止犯罪的意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1999年7月13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黄石武等7名被告均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决如下:判处黄石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罗国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方辉彬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郑文绪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分别判处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有期徒刑7年、5年、5年。
2000年12月18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石武等7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上诉人黄石武等7人因本案于1998年8月19日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至同月26日先后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诉人黄石武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判处其死刑适当,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上诉人罗国斌参与密谋杀人,开枪射杀郑灿炎,是致郑死亡的凶手之一,亦是本案的主犯。原判已考虑其能坦白交代罪行,其罪责比黄石武稍轻,量刑已酌情从轻判处,现再要求减轻处罚,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33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本案中,上诉人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没有拒绝执行黄石武发出的违反法律的命令,参与枪杀被害人,事后又隐瞒事实真相,故其三人及辩护人所提出属胁从犯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黄石武、罗国斌、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非法使用枪支射击4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黄石武、罗国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能坦白交代罪行,依法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于2000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裁定即为核准罪犯黄石武死刑,罪犯罗国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
2001年3月8日,被害人家属获得刑事赔偿
2000年12月22日8时30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揭东县法院公开宣判黄石武等7名罪犯故意杀人案后,黄石武随即被法警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据反映,普宁市当地一些群众得知黄石武伏法的消息后,奔走相告,纷纷认为黄石武执法犯法,杀害无辜,手段残忍,其被依法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
这一天,4位被害人的亲属们更是百感交集,他们多年来为亲人惨死鸣冤告状,历尽艰辛总算看到了结果。2001年3月8日,普宁市公安局根据4名被害人亲属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双方在该决定书上签了字:
一、被害人陈广丰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抚养母亲生活费共计128800.00元。
二、被害人郑灿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抚养子女生活费共计160080.00元。
三、被害人陈松平的死亡陪偿金、丧葬费、生前抚养母亲生活费共计128568.00元。
四、被害人黄华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4200.00元。
另外,普宁市公安局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还返还了扣押陈广丰等4名被害人生前随身携带的现金和物品。
至此,这起历时三年多,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民警故意杀人案,可谓尘埃落定。
正如《苍天血证》一文最后所言:“中国的老百姓更相信天良,也有‘天理不容之说。而屈指可数的恶人却不知其中深刻的蕴意,结果往往自己应验了‘恶有恶报。被害人郑灿炎的弟弟郑灿明相信本案最终会有一个公正结果,因为,这位普通农民的身后,有神圣的共和国法律,还有正义和千千万万不泯的良知!”
然而,我此刻在想,4位村民瞬间的惨死,黄石武等7人由民警变为死刑犯、阶下囚,这起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不应该也不会留给人们仅仅是一种思索……
苍天血证,奇冤堪伤,案件迷雾重重!
民警果断击毙”四名歹徒”,案件迷雾重重,村民四处伸冤
1997年8月9日,普宁市电视台新闻报道说“8月7日下午5时许,四名歹徒持枪闯入东西南村一村民家威胁该村民,并抢去家中财物后扬长而去,我民警接警后迅速出击,抓获歹徒。在押解途中,由于乡间道路崎岖车速较慢,四名歹徒趁机撞开车门逃脱,公安民警在鸣枪无效情况下,开枪击毙四名歹徒,这是一个罪恶累累的抢劫勒索犯罪团伙。”
四名死者家属面对亲人不明不白被杀,又蒙如此罪名,悲愤之极,他们根据目击和掌握情况,纷纷向普宁市委和有关部门反映,这是一起民警冤杀无辜的大惨案。他们在控告信中陈述事件原委:
8月7日下午4点左右,占陇镇村民、个体纸厂厂长、28岁的陈广丰,自己一个人到东西南村找陈某某追讨欠款,双方发生争执后,陈某某报案称,陈广丰等人持枪勒索,占陇派出所副所长罗国斌便带领民警到陈广丰家将其抓捕,并将与陈某某报案根本无关,在陈广丰家喝茶谈事的郑灿炎,黄华生,陈松平(都为占陇镇村民,纸厂工人)三名村民一同抓后,将四人双手反绑,不经审问,把四人押到一偏僻小道旁全部枪杀。后又给四人罗织罪名,编造逃跑谎言,意图掩盖民警草菅人命,暗杀无辜的犯罪行为。
死者家属不单单是给出了案件发生过程的受害者版本,还提出了几条有力的质疑,如陈广丰等四人被抓走时,已双手被反捆,被七八名民警持冲锋枪押到警车里,怎能出现四人同时逃跑。民警枪毙四人后,死者家属被拒绝到现场认尸,第二天即匆匆火化,有毁灭杀人证据的嫌疑。
1997年8月11日,死者家属与200多名乡亲到普宁市委、市政府,强烈要求查清本案真实情况。
8月25日,普宁市检察院向控告者答复调查结果,肯定了民警使用武器的合法性。
10月中旬,郑灿明(郑灿炎之弟)等死者家属进京,向有关部门控告。
10月30日,相关部门将死者家属的投诉材料转去中共揭阳市委政法委,12月7日,揭阳市政法委回复:关于普宁市占陇派出所抓走的正郑灿炎等四人,并在其逃脱时警告无效而予以击毙的情况,可直接向广东省检察院控申处询问。
检察院定性:民警开枪合理;村民说:我们不是地上的蚂蚁
1997年12月16日,有记者来到占陇镇调查。陈广丰母亲家是四名村民被抓走现场。村民陈文辉反映:“8月7日下午4点多钟,陈广丰在路上遇见我弟弟后,问我弟弟陈某某家在哪儿。我弟弟说在东溪南村,陈广丰就向东西南村方向走去,当时我弟弟看见只有陈广丰一人,手里没拿什么东西。”
陈广丰母亲陈婵英说,8月7日下午6点多,钟家庄派出所来了6名未着装的民警,带着两只冲锋枪,四支手枪,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搜查,不由分说就陈广丰等四人抓上警车带走。晚上10点多钟,那些民警第二次来家搜查,不准陈婵英进屋,后来说是搜到一支手枪,把陈婵英叫进屋硬按她的手,在搜查记录上留下了手印。
村民陈炳炎反应,当时他亲眼看见几个民警把陈广丰四人用皮带和各自的衬衣撕成布条,双手反捆。
陈广丰妻子陈丽珍怀抱未满周岁的女儿,神情哀伤的说:“民警抓陈广丰时,把他的摩托车也开走了,车厢盒里放有买加工纸的4万元现金,后来去向不明。”
一位60多岁的村民愤怒地用脚在地上使劲蹭着说:“我们农民也是人,不是地上的蚂蚁!”
普宁市检察院在送交普宁市委、市人大的“检查报告”认为:在审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案件的来源及定性;占陇派出所报告案情的真实性;公安干警使用武器的合法性;公安干警当场采取击毙措施的必要性等方面均没有发现公安干警有违法行为。
该院检察委员会决议认为,赶紧在抢劫犯逃脱和鸣枪工作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他已经采取果断措施,动用武器是完全合法,也是完全必要的。
旁观者直言引出新情况,记者深入采访,案件漏洞百出
记者找到占陇镇下寨村村委会时,是村领导在开会。村党支部书记陈坤进当着下寨村一班人的面向记者介绍:8月7日晚九点多钟,该村保安队长向他汇报说,当天下午六点左右,占陇派出所副所长罗国斌带领五、六名民警到村委会,让治保主任陈松周和三名保安队员一同到陈广丰家。民警没带手铐,用布条将陈广丰等四人捆绑后推上警车带走。后据了解,这起事件是由陈广丰向东西南村陈某某追债引发的。
陈坤进说,前几年陈广丰比较爱打架,但没有偷抢行为。这几年他表现不错,办了个纸厂。
陈广丰家属反映陈的摩托车被派出所带走时,箱内有4万元现金,记者向当时在场的保安队员询问,保安队员说当时看见摩托车箱里有几叠钱,罗副所长立即把箱盖按下,开走了摩托车。
此时,村委会“一班人”中有几个人还介绍了一个情况:8月7日,报案人陈某某的表亲是揭阳市公安局某位副局长,此人原在占陇派出所当副所长。
“他们对案件定性是错的,什么结伙勒索、抢劫逃跑,根本没有这回事儿!”最后陈坤进语气坚定的说。
记者又通过调查找到了一些目击者:
在通往普宁的广汕公路北侧一处公路旁有一条土路,再往北前行约一公里,土路边儿菜地中间有一条水沟,这便是郑灿炎、陈广丰、黄华生、陈松平四人被“就地正法”的现场。距现场对面约150米处有一农舍。进入农舍,一间破茅草屋内主人陈海松说:“8月7日晚七点多钟,我正吃饭时看见三辆汽车很快开过来停在路旁,车熄火后不久,我听见‘砰砰’的枪声,还听见有人的哭声,接着枪声又响了好久,又听见有人哭了好久,我当时没敢过去,所以看不清,当晚又下起了大雨。”
记者来普宁市电视台采访,一位女副台长说明:电视台8月9日晚播出的“四名持枪抢劫歹徒逃跑,被我公安干警击毙”的新闻,是当日早上普宁市公安局送来的录像带和解说词。
弥天大谎败露,七民警被提起公诉,难以置信的一幕就这样发生了
时间跨入1999年。1月9日,一条牵动人心的消息传来——占陇派出所负责全面工作的副所长黄石武(三级警督),原副所长罗国斌(一级警督)及原五名民警因故意杀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1998年5月,在广东省委政法委的重视和决定下,组成由省政法委牵头,省公检法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对普宁市“8.7”案件进行调查后,由广东省公安厅对占陇派出所民警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立案,由省公安厅刑侦局牵头组成普宁市占陇“8.7”案件专案组。
1998年8月19日,专案组对涉案的占陇派出所七名民警以“违反规定使用武器枪械”,采取“停止执行任务、禁闭”的措施。8月26日,七名民警先后向专案组坦白,交代了枪杀陈广丰等四人的犯罪事实。
广东省公安厅查明,这是一起隐瞒了一局一年之久的杀人案,案发当晚被抓的陈广丰等人并未逃跑,而是一个个被强行拉下车后,由原副所长黄石武下令并分别枪杀。
经技术鉴定,陈广丰身上共有17处枪弹创口;郑灿炎身上共有9处枪弹创口,黄华生身上共有12处枪弹创口;陈松平身上共有10处枪弹创口。
1998年9月18日成广东省公安厅对占陇派出所原副所长罗国斌,原民警郑文绪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1998年9月21日,占陇派出所原副所长黄石武、原民警方辉彬、张永进、黄建伟、陈伟城,被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拘留。
广东省公安厅认为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应严格按照程序,遂将本案移交揭阳市公安局办理。
1998年12月10日,揭阳市公安局将黄石武、罗国斌等七名犯罪嫌疑人逮捕。并查清:案发后,黄石武为隐瞒事实,逃避上级追查,多次召集有关开枪人员,威胁他们不许暴露实情,同时编造陈广丰等四人是在押解途中跳车逃跑被击毙的假口供。
1998年12月18日,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揭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9年1月5日,揭阳市检察院发布了起诉书,案情大体有了一个轮廓:
1997年8月7日下午6时许,陈某某拿一颗五四式手枪子弹壳到普宁市公安局占陇派出所报案称,陈广丰等人持枪到他家勒索,并开了一枪。接报后,被告人黄石武指派被告人罗国宾、方辉彬、郑文绪、张永进、陈伟城、黄建伟携带两只七九式微型冲锋枪等武器前往抓捕。
罗国斌等六人乘坐一辆三菱吉普车,赶到陈广丰、郑灿炎、黄华生、陈松平抓获。
当晚7:15左右,罗国斌等六人押解陈广丰等四人途经下寨村新路中段时,与黄石武相遇。黄石武和罗国斌二人商量将陈广丰四人击毙,当晚7:30左右,在东西南村老路僻静处,被告人黄石武将车叫停并命令罗国斌、方辉彬、郑文绪、张永进,陈伟城、黄建伟等二人一组,把陈广丰等四人击毙。方辉彬、郑文绪、张永进,陈伟城、黄建伟提出异议,黄石武声称有事儿由他负责,并首先拉陈广丰到路边,其他被告见此情形,也将陈松平等人沿路拉开。
各组到位后,被告黄石武首先用七九式微型冲锋枪朝陈广丰涉及。黄石武开枪后,发现罗国斌等人还没有开枪,再次命令开枪,被告人黄建伟持“五四”式手枪朝陈广丰开了一枪后卡壳,接着黄石武见陈广丰站起来往前走,再用冲锋枪继续朝陈射击。其他被告人也分别朝郑灿炎、黄华生、陈松平开枪射击。
在第一轮开枪后,方辉彬在黄石武的命令下,又持“七九”式微型冲锋枪,对陈松平进行补枪。被害人陈广丰、郑灿炎、黄华生、陈松平四人被当场击毙,经法医鉴定四人均因心、肺枪弹伤死亡。
残忍可憎,奇冤堪伤,中国老百姓相信法律与良知
据了解,自1997年8月7日,四名村民被杀害后,他们亲属先后27次到本地区、广州、北京伸冤共达254人次。目前他们已委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顾先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就赔偿问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顾先平律师指出:本案更为严重的是,受害人遭枪杀及被强行匆匆火化,这不但剥夺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有关合法权利,还给侦破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使尸检鉴定只能以侵害人照片为依据,不仅使本案的侦查起诉拖延至今,还将在一定程度下影响本案公正判决。
黄进发和陈达福都是五六十岁的人,他们各自的儿子黄华生和陈松平被杀害后,作为父亲,“白发送黑发”的心情不言而喻,他们说:“儿子刚二十二、三岁就这样去了,我们真是痛不欲生,民事赔偿固然重要,但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更重要的是依法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
据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8.7”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黄石武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被问到“你为什么要击毙陈广丰等人?”。黄石武回答说,因为当时在占陇发生很多涉枪案件,我想杀一儆百,才下令将陈广丰等四人击毙。
罗国斌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被问到“你们知道案犯陈广丰四人的身份及犯罪事实嘛?”罗国斌回答说:“都不清楚,我连陈广丰是哪一个都不知道。”
郑灿明今年29岁,据村民讲,他像哥哥郑灿炎一样老实厚道,郑灿炎生前依靠收碎布和地拖为生,一个月七八百元收入养活一家四口。他死后留下妻子和儿子女儿,他们的生活负担全压在郑灿明的肩上。
郑灿明至今难忘与唯一的哥哥生死相别的情景。他噙着眼泪向记者说:“前年8月8日那天,我好不容易才进入火葬场,见我哥哥最后一面、我要求给他擦干净身上的血迹再火化。我找了一块布,蹲下来抱起哥哥,见他眼睛还圆睁着,前胸和腋下有许多弹孔,我边流泪边擦拭哥哥身上血迹,用手去合拢他的双眼,奇怪的是,两次都合不上眼睛,我急得大哭说‘哥哥,全村乡亲都知道你是清白的,死得太冤枉,你就放心走吧,我会照顾好孩子的,也一定要为你伸冤!’我说完,第三次才把哥哥的眼睛合上。”
三名受害人照片,黄华生的没有找到
郑灿明为了对死去哥哥的承诺,奔走呼号,几易寒暑,历尽艰辛,总算讨得了一个说法。
最后的判决,罪恶终于得到了惩罚
1999年1月12日,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普宁市公安局占陇派出所原副所长黄石武、罗国斌,原民警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犯故意杀人罪。
黄石武等7名被告人实施犯罪后,制造被害人脱逃的假相,企图逃脱罪责,其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了其犯罪线索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故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自首。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石武等7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使用枪支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枪杀4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黄石武参与密谋杀人,命令、指挥其他被告人作案,带头枪杀陈广丰,伙同其他被告人杀死4名被害人后,又要求各被告人统一口径,谎报案情,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罗国斌参与密谋杀人,开枪射击被告人;其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处死刑;鉴于被告人罗国斌的罪责比黄石武稍轻,且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故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被告人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对枪杀被害人曾持反对意见,后在黄石武的命令、指挥下枪杀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1999年7月13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黄石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罗国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方辉彬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郑文绪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分别判处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有期徒刑7年、5年、5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石武等7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上诉人黄石武等7人因本案于1998年8月19日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至同月26日先后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诉人黄石武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判处其死刑适当,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上诉人罗国斌参与密谋杀人,开枪射杀郑灿炎,是致郑死亡的凶手之一,亦是本案的主犯。原判已考虑其能坦白交代罪行,其罪责比黄石武稍轻,量刑已酌情从轻判处,现再要求减轻处罚,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33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本案中,上诉人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没有拒绝执行黄石武发出的违反法律的命令,参与枪杀被害人,事后又隐瞒事实真相,故其三人及辩护人所提出属胁从犯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黄石武、罗国斌、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非法使用枪支射击4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黄石武、罗国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能坦白交代罪行,依法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于2000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裁定即为核准罪犯黄石武死刑,罪犯罗国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
2001年3月8日,被害人家属获得刑事赔偿。
2000年12月22日8时30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揭东县法院公开宣判黄石武等7名罪犯故意杀人案后,黄石武随即被法警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据反映,普宁市当地一些群众得知黄石武伏法的消息后,奔走相告,纷纷认为黄石武执法犯法,杀害无辜,手段残忍,其被依法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
这一天,4位被害人的亲属们更是百感交集,他们多年来为亲人惨死鸣冤告状,历尽艰辛总算看到了结果。 2001年3月8日,普宁市公安局根据4名被害人亲属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双方在该决定书上签了字:
一、被害人陈广丰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抚养母亲生活费共计128800.00元。
二、被害人郑灿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抚养子女生活费共计160080.00元。
三、被害人陈松平的死亡陪偿金、丧葬费、生前抚养母亲生活费共计128568.00元。
四、被害人黄华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4200.00元。
另外,普宁市公安局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还返还了扣押陈广丰等4名被害人生前随身携带的现金和物品。
至此,该案尘埃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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